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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背景下的化工园区政策观察(三)——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试点
在化工园区集聚的大趋势下,如何有效、有序推进园区减碳和零碳发展,是直接关系到“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抓手,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双碳管理政策尤为值得关注。我们选取了园区循环化改造、区域节能审查政策、在园区规划环评工作中新增的碳排放政策等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政策来做观察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政策都是在原有施行框架中,为适应双碳背景下的新时代管理要求,而做了相应内容增加或调整,对于促进化工园区自身发展和服务于实现全国双碳目标都颇具现实意义。
此前,我们已经发布了本专题前两篇《双碳背景下的化工园区政策观察(一)——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双碳背景下的化工园区政策观察(二)——园区节能审查》,以下是第三篇《双碳背景下的化工园区政策观察(三)——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试点》:
*目前园区规划环评政策涉及的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产业园区),其政策也适用于化工园区,为精简撰写,后文将表述为“园区”。
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后,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已有二十余年历史。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一般是指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报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
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指出,园区规划环评应重点围绕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实施时序以及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目前园区规划环评政策涉及的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产业园区),其政策也适用于化工园区,为精简撰写,后文将表述为“园区”。
根据表1显示,我国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可以追溯到1989年。在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确立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以下简称“2003版导则”)作为环评法配套规章之一,是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之后的第二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标准,在当时的背景和条件下,规范和指导了我国开发区区域环评。
▲图片来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点击查看大图
200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首次提出: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再次明确,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此后,随着2009年《规划环境评价影响条例》、2014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4)(以下简称“2014版”导则)等文件的发布,规划环评进一步落实。
自2020年开始,规划环评的内容不断得到扩充,减污降碳内容得到初步体现。如调查产业园区主要污染行业、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减排潜力,预测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等。
▲图片来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9)》,点击查看大图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9)》代替2014版导则,针对产业园区等规划,补充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见上图)的内容要求。
2020年11月13日,为夯实主体责任、推进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指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促进区域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以下简称《意见》),再次明确,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同时,该《意见》还指出,要切实发挥效力。聚焦产业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防范环境风险为核心,系统梳理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明确制约产业园区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因素,落实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工作部署,调查产业园区主要污染行业、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减排潜力,预测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的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发展规模、建设时序、运输方式及产业园区循环化和生态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推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在2020年12月举行的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部署“双碳”工作时提出,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
▲表2为绿石根据公开资料整理,点击查看大图
此后,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如表2所示,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多个文件,提出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
2021年9月9日,为适应新形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要求,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该导则替代了“2003版导则”,将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等政策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2021年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71号)(以下简称《通知》),优先选择涉及碳排放重点行业或正在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且具备碳排放评价工作基础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先行先试,探索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路径,推动形成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环境管理的机制。
▲图片来源: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点击查看大图
同时,《通知》附件公布了《试点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要点》。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目前各省公布的化工园区认定名单,我们发现在第一批7家试点园区中,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化工园区,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化工集中区,陕西靖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有专业化工园区区域。
如果以双碳政策作为分水岭的话,我国园区规划环评大抵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2020年,这一阶段,规划环评从无到有,到各行业各园区进一步落实;第二个阶段从2020年开始至今,特别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生态环境部发布多个文件,提出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
2. 引领绿色低碳发展 宁波石化区数字化改革助推“碳达峰”“碳中和”落地,浙江日报,2021年10月27日
3.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碳排放评价项目的合同公告,浙江政府采购网,2022年5月6日
7. 喜报!常熟经开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正式通过生态环境部审查,常熟市人民政府
8. 首批!常熟经开区参加产业园区碳排放评价试点研讨会,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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